日本《人權保護法》限制新聞自由 自由保守兩派齊聲討伐 (2005/03/18)
Kosuke Takahashi 撰文

東京 — 通常尊重新聞自由的日本可能通過第一部《人權保護法》來壓制新聞自由,其中便包括對媒體濫用職權的定罪,至於判斷媒體是否有罪的標準則由政府控制的一個非獨立媒體監督機構決定。該法案還未通過已經引起廣泛爭議。

無論東方還是西方政治家,尤其是政治保守派一直視自由主義或帶有自由主義傾向的媒體為眼中釘肉中刺,並竭力控制它們。在美國,右翼媒體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但要想冠冕堂皇地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很難做到。俄羅斯總統普京近年來對非議之聲的壓制就是政府鉗制新聞自由的最顯著事例。在菲律賓1986年和平的“人民力量革命”中,忠於總統馬科斯的政府軍和反對派改革戰士都試圖控制價值無可估量的宣傳工具-電視和廣播電臺。經常受到保守派媒體批評的南韓總統盧武鉉也在國民大會上通過了一項新聞法,要求媒體做到他所謂的客觀公正。他的前任金大中也曾通過監督重大新聞機構財務的方式脅迫媒體。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換句話說,新聞壓制是全球一直存在的一個事實,民主國家日本也不例外。

最近,以執政黨自民黨(LDP)為首的日本政府計劃在3月19日國會議程結束(會期也可以延長)前提交一份意在保護人權同時壓制某些媒體行為的議案。該議案中的一些條款引起公憤,不論是自由還是保守派媒體都大加撻伐,異口同聲地呼籲對法案進行重大修改甚至予以取消。

《人權保護法》引起了媒體對未來政府干涉媒體報道並壓制媒體自由的擔憂,正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政治問題。有關將法案中最有爭議的部分-限制媒體活動的條款凍結5年的提議也只不過是在現任首相小泉純一郎離任後把問題甩給未來的政府去解決。批評者認為,該法案將催生一系列針對新聞媒體的新鉗制措施,而且還會產生一個受日本法務省控制的媒體監督機構;該法案沒有去解決政府的人權問題,反倒強調所謂的媒體侵犯人權行為,如侵犯公民隱私權。

該法案的內容尚未在英文或日文網站上公佈,這是因為它尚在制定過程中而且某些條款可能需要修改。大赦國際日本支部的執行理事寺中(Makoto Teranaka)先生接受《亞洲時報在線》採訪時指出:“該法案沒有解決政府權力部門的人權侵犯行為,因為法案中提到的監督機構不具有獨立監督權。此外,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這樣一部保護人權的議案中居然包含媒體管制的條款。”寺中要求解除對新聞媒體的制約。

最近在日本發生了兩件關乎新聞業與政治權力衝突的重大事件,並與新聞管制及其引發的爭論似乎不謀而合。

· 第一個也是最新的事件是東京高級法院上周四決定為5名已故的新聞記者平反。這些記者由於抨擊戰時壓制新聞自由的橫濱事件於1945年8月29日至9月15日期間被定罪為“圖謀重建共產黨”,這違反了1925年開始執行的《維持公共秩序法》。人們相信他們是在警方的嚴刑拷打下才不得不承認對他們的指控。這5位已故被告的親屬在請願書中要求橫濱地方法院對該案進行復審,他們的第三封請願書終於在2003年4月被該法院接受。東京高級法院也認為有必要重審。

· 第二件事是,日本公共廣播電臺(NHK)據說在政治壓力下改動了一部題為《審判日軍“慰安婦”制度》的電視專題片內容。據日本自由派媒體《朝日新聞》1月12日報道,NHK在LDP兩位保守派重要人物的壓力下2001年對一部嘲諷日本軍隊二戰期間迫使亞洲婦女成為性奴隸的專題片進行了重大修改,他們分別是時任內閣官房副長官安倍晉三和“日本前途和歷史教育研究國會”議員中川昭一。安倍的外祖父是東條英機軍國主義政府的工商大臣岸信介(Nobusuke Kishi),他是美國從巢鴨監獄釋放出來的甲級戰犯之一,並于1957年成為日本首相。

《朝日新聞》稱該片大幅刪除了有關日本軍人強姦、“慰安婦”制度是人道主義犯罪、責任在天皇等法庭判決的內容。NHK和兩位元當事人對報道全盤否認,NHK甚至稱《朝日新聞》的報道基於錯誤的資訊。雙方各執一詞,至今相持不下。

除去壓制新聞自由的條款之外,《人權保護法》可能也有光明的一面:意在減小對某些社會群體的歧視甚至給予遭受歧視者一定的補償。日本社會對某些群體(如屠夫、皮革工人和一些本國及外國演藝人員)的歧視根深蒂固,視他們為“不可接觸者”,這有點類似印度的那種種姓制度。在日本,這種江戶時代(1603-1867)的有害思想依然殘存,一個人的居住區域、職業、方言、特殊嗜好或在某一個特殊組織的成員身份都可能成為被歧視的標誌。儘管日本憲法條款賦予所有人平等的地位,歧視現象依然存在。

而且東京確實需要這樣一部人權保護法,尤其是自移民局兩個月前不顧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UNHCR)的反對將一對土耳其父子驅逐回國後,該父子的難民身份已經得到UNHCR的正式認可。土耳其稱一些逃往日本的庫爾德人是試圖顛覆國家的分離主義者,但父子倆都稱冤枉,並稱他們是由於不堪政府的迫害才逃往日本,回國後將再次受到虐待。日本司法部站在土耳其政府一邊,援引東京高級法院2003年5月和2004年11月的判詞作為驅逐父子倆的理由和證據。

這是日本政府第二次向國會遞交人權法案。第一次是在2002年5月,當時由於以下兩大原因受到人權組織和新聞媒體的猛烈批評,並于同年10月收回。

首先,跟1992年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1993年被聯合國大會確定的“巴黎原則”不同的是,議案中提到的新監督機構-日本人權委員會不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機構。“巴黎原則”強調,獨立於政府是判斷一個人權監督機構最起碼的標準。之所以需要獨立於政府是因為無數侵犯人權的罪行都是政府的執法部門,如移民拘留中心和監獄所為。一個類似的例子是美國管理的伊拉克阿布格萊布監獄美軍虐囚事件。此外,聯合國1998年援引《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呼籲日本建立獨立的人權監督機構,以免其警察和移民官員犯下更嚴重的人權侵犯罪行。

這份經修改的議案將日本人權委員會置於法務省的管轄之下,不過是一種換湯不換藥之舉,因為它依然不能獨立於政府部門。

大赦國際日本支部的寺中認為,日本人權委員會應該像南韓的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那樣作為一個職權和財政都獨立的機構。南韓2001年成立該機構是為了獨立調查包括侵犯隱私在內的侵權行為,並採取修正措施。寺中提出,如果人權委員會成為法務省下屬的一個部門,它無法作為獨立的機構來監督法務省的行為。作為一項次優選擇,該委員會應該直接置於內閣的領導之下,或者成為內閣官房的一個外部機構以便削弱法務省的權力。人權活動家認為,政府公職人員應該避免在人權調查部門任職。

第二,批評家還指出,該議案將賦予人權委員會限制媒體組織活動的無上權力,該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將包括“新聞組織的人權侵犯行為”。該議案明顯是為了保護那些曾被記者“突襲”採訪或被媒體窮追不捨者。按照一般公認的標準,記者必須避免超越其合法許可權的行動,但該議案的條款可能導致媒體的自由報道和新聞採訪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比如,在盛行行賄醜聞的日本政界,記者為了揭露各種不法和腐敗行為,必須執著地追蹤新聞來源,於是一些當事人可能會利用該法案說記者干擾了他或她的日常生活,從而侵犯了他或她的人權。

日本保守和自由媒體一致譴責這種可能出臺的新聞限制法案。《朝日新聞》2月25日發表社論稱:“如果人權委員會有權判斷哪些新聞有違人權,這等於是給予一個政府機構限制新聞報道範圍的權力。監督政府行為是新聞組織的使命之一,政府控制媒體無疑將破壞公民的知情權。國外還沒有這樣一個可以監督媒體的人權機構。

《朝日新聞》還透露,“根據上一份議案,該人權委員會還可以在歧視或人權侵犯案件中提出犯罪指控。它有權代表受害者向法院提起上訴,甚至可以在被告拒絕出庭或出示其要求出示的文件時徵收罰款。”

以自民黨為首的執政聯盟可能提出一份修改議案,議案中限制新聞活動的內容原封不動,只不過在具體執行上有5年的緩衝期。這是自民黨執政聯盟為了通過一項重要議案而暫時規避最困難問題的典型和傳統戰略。比如在1992年,以自民黨為首的執政聯盟為了通過《配合聯合國維和行動法》就暫時“凍結”了日本自衛隊(SDF)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條款,因為反對黨和日本公眾認為自衛隊可能捲入具有潛在威脅的任務,如解除衝突各方的武裝和在衝突地區巡邏。2001年11月,對SDF參與國外維和行動的限制解除-儘管SDF自此並未參與任何危險的聯合國維和行動(SDF在伊拉克南部嚴格遵守人道使命,不過日本政府正在考慮派SDF軍隊去蘇丹維和,這可能是它首次參加比較危險的聯合國維和使命)。自民黨執政聯盟似乎又在不顧來自各方的抗議故伎重演。

因此,日本媒體和公眾必須團結一致,堅持新聞業必須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力監督者的原則。媒體更應該堅定地抵制這一將限制其行動的法案。並非所有的記者都無懈可擊,但決不應以此為由踐踏新聞自由的原則。